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17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民终26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宥南村桂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方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金时代花园11-12幢7卡之二。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岐关西路20号之一9卡。
法定代表人:区健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喜良,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保家,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上诉人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爱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盈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喜良、易保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4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峻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东峻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东峻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秦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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