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国土资源局、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6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0724行审172号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获嘉县同盟大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位庄乡国土规划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获国土资罚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84.07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7年12月24日私自占用西工区花庄村村西2684.07平方米基本农田建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形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84.07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催告期内又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获国土资罚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条件,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获国土资罚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准予强制执行,由获嘉县人民政府责成位庄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秦华
审判员岳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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