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李家台乡泓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处与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韩建集力有限公司辽西北供水工程三段管道建安工程四标项目部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23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282财保105号
申请人:开原市李家台乡泓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处,住所地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富坤,系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辽西北供水工程三段管道建安工程四标项目部
申请人开原市李家台组乡泓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处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帐户、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辽西北供水工程三段管道建安工程四标项目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清河支行帐号:x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开原支行帐号:xxxx)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帐户予以查封。申请人在中国太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帐户、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辽西北供水工程三段管道建安工程四标项目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清河支行帐号:x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开原支行帐号:xxxx)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帐户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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