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07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828号之一
原告: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王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095601326R。
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高士路(现钓台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092494458。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宜春市中新房凯越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社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309263634G。
法定代表人:*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宜春市中新房凯越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宜春市中新房凯越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恒坤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宜春市中新房凯越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48元,减半收取80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宜春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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