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01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吉240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1.支付工程款419000元,赔偿2022年7月15日止的损失36317.52元并继续赔偿之后的利息损失;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4051.6元、执行费6791元),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吉2401执1253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44050155150109202212_1账户存款481454.12元。2023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23)吉2401执1253号之二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44050155150109202212_1账户存款481454.12元。同日,本院将执行款474663.1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将6791元支付本案执行费。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2023)吉240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