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5530号
原告:*长征,男,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鼎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长征诉被告郑州鼎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长征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长征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征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