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盛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与靳东方、郑州鼎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17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8民初1549号
原告:河南隆盛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务内环路24号楼2单元7层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218248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迷娜,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东方,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郑州鼎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9号一米阳光国际酒店公寓21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5693895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汇新路以东曲江国际金融中心1层10105-10106房间及13-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0612026L。
负责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4712031N。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顶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乡北四环祥云寺交叉口西南角6-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隆盛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靳东方、被告郑州鼎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隆盛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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