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孙贵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29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4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号15D-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7636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土家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州市梅江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土家族,1971年5月4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1402民初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1402民初55号民事裁定书;2、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事实与理由:本案中,上诉人将建筑工程钢管外架拆除分项工程分包给广州悦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悦诚公司)时,两公司之间虽未规范签署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但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与悦诚公司代表***就“梅州市嘉应学院热水管引入房间工程钢管排栅脚手架”签订有《劳务承包合同》,依法应视为上诉人与悦诚公司的签约行为。同时,上诉人客观上无法获取悦诚公司派遣被上诉人到涉案工程做拆架工作的相关证据,不能据此否认被上诉人与悦诚公司在本案中存在劳动关系。与此同时,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5-《2018年5月考勤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被上诉人系悦诚公司员工,具有“普通脚手架子工”操作资格,接受本单位工作安排及严格考勤。2018年5月1日至31日,被上诉人自始至终在悦诚公司出满勤工作。本案事故发生时间在2018年6月8日下午,在工作时间内;事故地点在本单位指派的建筑工地;事故原因系建筑工程钢管外架拆除时因脚手架不稳意外倒塌所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被上诉人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被上诉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于2018年6月3日由原审被告***雇佣进行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上诉人既未提交涉案工程由其转包给悦诚公司的证据,也未提交被上诉人***是受悦诚公司的雇请或派遣从事涉案工程的证据,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悦诚公司盖章确认的2018年5月考勤表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与悦诚公司在本案中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上诉人***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并驳回被上诉人***起诉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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