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8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7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98号15D-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76367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城大道111号之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9730674U。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7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98402.05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国际商贸城B区的车位一批,并对其进行了多次拍卖,有部分车位已拍卖成交。另,剩余拍卖未成交的车位因未完成地下车库商品房初始登记和核准车位数量,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从国土规划函【2018】2号函件,要求本院暂停处置,待相关问题确定后再行拍卖处置。另,本院另案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若干,所得款项已发放完毕,现账户余额较少,暂不处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寓、铺位等未售不动产已被执行其他法院首封,且在上已设置了抵押权,本院无权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理,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7执9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潘欣
二0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