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28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4民初1157号
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安徽世纪金源公寓酒店公寓2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鑫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2***裁定书(2019)皖1621民初2885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