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康居耀鑫水泥制品厂与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2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5827号
原告:杭州康居耀鑫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新前村1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228号7楼。
法定代表人:钱国兴。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康居耀鑫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康居耀鑫水泥制品厂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戴珍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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