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9执579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杭州第三分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24736-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民初字第065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14324736-9)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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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