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林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05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81民初3772号
原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后水圪坨中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83692006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系原告员工。
被告:**,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0二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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