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06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23民初5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后水圪坨中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836920062。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尉氏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豫0223民初5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万元和解除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趁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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