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连**、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9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民终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巴彦淖尔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乌海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连**、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20)内0304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通知书的要求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魏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慧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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