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杨湾水电站有限公司与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14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25民初2787-2号
原告:嵩县杨湾水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木植街乡杨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06555286U。
法定代表人:*海水,站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立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后水圪坨中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8369200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士虎,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周口龙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405292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闫战宾,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闫战宾,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嵩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城区白云大道机械化养护工区。组织机构代码:41657947-4。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嵩县公路管理局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权长胜,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嵩县杨湾水电站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等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嵩县杨湾水电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实收2800元,由原告嵩县杨湾水电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行湘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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