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3民初3345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水圪坨中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83692006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被告西北舜天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