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23民初45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西藏自治区申扎县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16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十里铺村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MA7597E2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昝 奇 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才让山知
书 记 员 拉 群 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