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有序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度衔接,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4〕6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4〕651号)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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