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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广西建设网 2022-12-02 14:03:16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

(一)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证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上述证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上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证书,也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证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直接申请二级资质的,企业按照增项提交相关材料,核准其二级资质时将同步注销其同类别三级资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我厅委托至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片区、崇左片区及百色市、贺州市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遵照本通知要求实施。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申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企业的动态管理,对不满足现行资质标准、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予以处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切实维护我区建筑市场秩序。

各事项咨询电话:工程勘察、设计资质:0771-2366127;建筑业企业资质:0771-23664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0771-2366106。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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