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1〕5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招标,全部实施“评定分离”。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评定分离”。
第三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评定分离是将评标程序分为评标、定标两个阶段。评标阶段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
评定分离的使用应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项目实际,综合考虑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竞价+择优”等因素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人可以采用下列定标方法∶
(一)综合定标法,包括∶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结合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综合考察、项目经理定标现场答辩等因素综合评出中标候选人排序。具体方法由招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二)价格竞争定标法,按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平均值法等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进行集体商议后形成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四)直接投票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投票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排序。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五)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的特点和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其他定标方法。
第六条 招标人确定使用评定分离办法的,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因素(如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履约能力等内容)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三到五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第八条 定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原则上从招标人、业主或者使用单位中产生,成员数量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两人的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定标过程中的管理责任。
(二)定标前期准备。招标人可以在评标结束后自行组织对投标人进行考察(包括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履约能力等)、质询,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材料,所有辅助材料应当客观描述实际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考察、质询工作。
(三)结合评标报告和其他定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办法完成定标,最终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方式进行全过程文字及音视频记录并形成定标报告,存档备查。
(四)公示。定标后3日内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发布中标公告。
第九条 中标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组织招标。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会活动由招标人自行组织。定标委员会定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提交定标报告及定标音视频资料。定标报告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招标人定标活动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评估指导。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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