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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通建安【2018】468号)的通知

来源:南通建设安全监督网 2018-12-08 14:55:15

市区各施工单位、各项目部:

现将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通建安【2018】46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自身及市区建设工程实际情况,严格落实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南通市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站

2018年12月5日

通建安〔2018〕468号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市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针对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强调以下事项。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一)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明确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副经理),并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总监,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覆盖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全员责任,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均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健全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企业应完善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管理人员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权重,对于违反重大安全事项实行“一票否决”。企业应按季度、年度等时间单位定期进行考核奖惩。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与评价、应急救援、重大风险评估、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励、安全科技创新费用以及必要的安全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等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

(五)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企业应组织开展岗前教育、日常教育、继续教育等教育培训工作,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上岗。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企业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转岗,节假日、事故后以及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等关键点进行针对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等内容。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企业待岗、转岗、换岗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标准或标准化图集,完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改善作业环境,实现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苏建质安〔2017〕683号),每季度对在建项目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工作,并分别按项目不同阶段进行评比排名。

(七)加强建筑机械设备设施管理。

企业应制定机械设备设施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管理办法,规范项目部建筑机械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行为,确保使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和安全使用条件。建筑施工使用租赁的建筑机械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备案。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书,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安全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保,及时消除设备设施运行中的缺陷和隐患,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要求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设备设施,应及时淘汰更新,不得使用。

(八)加强专业工程分包管理。

企业实行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的,应当与分包单位、出租单位签订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合格分包商准入制度,同时负责对分包单位、出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分包、出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严禁非法分包。

(九)加强对危险源的管控。

企业应做好危险源辨识评价、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建立本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台账,并根据工程实际及时更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严格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与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验收工作。

(十)切实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月度检查、复工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季节性、重大假日、重大活动进行的专项检查等制度,以及项目部安全生产周检查、日巡查和作业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等制度,明确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内容。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在建项目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副经理)对在建项目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在建项目检查,每个项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十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班组、项目部、分支机构、企业”四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实现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整改。检查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企业专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应建立重大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并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十二)加强应急救援管理。

企业根据在建工程特点、施工流程等,正确评估和研究施工过程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种类,及因此可能引发事故的危害程度,并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应急救援体系,科学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科学评估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升突发事故处置、应急救援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一)开工条件。

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已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查、专家论证。

2.已收集和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了解和掌握了本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具备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岗位操作资格证书的关键岗位人员已按规定配备。

4.已接受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总交底。

5.施工合同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已签订。

6.已按规定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7.已编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8.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施工许可证、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等相关手续。

9.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10.已设置实名制管理系统和农民工工资发放专用账户。

(二)人员配备。

1.各项目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2.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4)5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设1人;

3.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市政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5000万以下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1亿以上,每增加5000万,增设1人;

4.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员,并根据工程增多,不得少于施工总人数的5‰。

5.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其施工内容,至少配置1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职安全员,并根据所承担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6.现场专职安全员需人证合一。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项目应制定项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2.各项目应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办法。

3.项目各岗位定期进行考核,项目各班组由项目安全负责人每月进行考核;项目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每季度进行考核;项目经理由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季度进行考核。

(四)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

1.项目经理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需向建设单位请假。

2.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9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需向建设单位请假。

3.项目安全负责人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项目安全负责人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9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需向建设单位请假。

4.专职安全员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每天在现场进行巡查,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需向项目经理或安全负责人请假,由项目经理安排其他专职安全员代班。

(五)持证上岗。

1.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机械员需分别持有效B证、C证和机械员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效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上岗。

(六)教育培训。

1.进场教育培训。

由专职安全员负责进场前安全教育。项目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学时。

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典型事故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措施;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等。

2.班前教育培训。

每天班前,由班组长对作业人员,针对工作环境、内容进行教育,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

3.其他专项培训。

项目应对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复工,应急救援等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4.每次教育过程需留有影像资料。

(七)安全技术交底。

1.现场各项工作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危大工程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安全技术交底应包含分部分项工程特点、施工工序、施工方法、作业环境、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针对性内容。

4.每次交底过程需留有影像资料。

(八)安全检查。

1.项目专职安全员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

2.项目部应每周由项目经理或项目安全负责人组织安全检查。

3.应根据气候、重要节假日、分部分项工程等特点,组织专项检查。

4.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期间,项目经理需在现场履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旁站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5.项目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向企业汇报;一般隐患应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应实施闭环管理,并留有书面资料。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应按照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进行。

(九)危险源管理。

1.各项目在施工前,需根据建设单位交底、设计单位交底、施工图、周边环境等情况,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建立危险源清单。

2.将危险源进行危险等级划分。按照危害程度分为Ⅰ级危险源、Ⅱ级危险源和Ⅲ级危险源,其中危险等级为Ⅰ级的范围,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办[2018]31号)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部分,危险等级为Ⅱ级的范围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部分,危险等级为Ⅲ级的是除Ⅰ级和Ⅱ级以外的其他工程施工内容。

3.项目部对现场存在的各级别的危险源进行管控,对现场存在的危险等级为Ⅰ级且施工难度较大、存在重大风险的施工内容需及时上报至企业。

(十)应急救援。

1.根据项目情况及事故发生特点,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项目部需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如担架、灭火器、铁锹、汽车等)、药品(医药箱)。

3.定期进行应急事故演练。

(十一)危大工程。

危大工程施工需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1.危大工程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论证和报批。

2.实行两级交底,即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员共同签字确认。

3.危大工程施工期间,项目专职安全员需进行旁站监督,监理进行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及监理需进行旁站监督。

4.危大工程施工完成后,由项目部通知甲方、监理,组织项目安全、技术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严禁使用和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通知1名参加论证的专家进行参与验收。

5.危大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需在现场履职。

(十二)分包管理。

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需符合要求。

2.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对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录。

5.应将分包的现场安全管理纳入总包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十三)脚手架工程。

1.基础:基础需硬化、四周设置排水沟、立杆底部设置垫块。

2.架体:(1)立杆间距、横杆步距需符合方案要求;(2)立杆除顶步外,不得采用搭接形式;(3)剪刀撑与立杆交叉部位应使用扣件进行连接。

3.连墙件:(1)拉结点应与建筑物可靠连接;(2)拉结点间距应符合方案要求。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防坠落装置、防倾覆等安全装置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2)附着式升降脚手附着支座、同步升降控制装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3)新建工程不得使用老式爬架(钢管扣件式),应使用全钢爬架。

5.悬挑式脚手架:(1)悬挑层需进行硬隔离防护;(2)型钢锚固长度及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需符合要求;(3)悬挑钢梁卸荷钢丝绳设置方式需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4)悬挑钢梁端立杆定位点设置需符合要求。

6.吊篮:(1)各限位装置需齐全有效;(2)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3)安全锁必须在有效的标定期内;(4)安全绳的设置和使用需符合要求;(5)吊篮配重需符合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6)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设置需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十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材料:现场使用的钢管需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方案设计计算:设计计算时,应按照现场实际钢管的规格、参数进行计算。

3.验收:混凝土浇筑前,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4.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并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撑体系进行监测。

(十五)基坑工程。

1.基坑支护:基坑支护、开挖、放坡需符合设计要求,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每日巡查基坑周边有无变形、渗水现象。

2.排水:基坑周围地面排水措施应符合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堆载:基坑周边2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建筑材料

4.上下梯道: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专用梯道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

(十六)操作平台。

1.移动式、悬挑式、电梯井支模操作平台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需尽可能采用定型化、工具化操作平台。

2.超过15米的落地式操作平台,其高宽比不宜大于3:1;移动式操作平台高度不宜大于5米,高宽比不宜大于2:1。

3.高处作业必须有可操作平台,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十七)洞口临边防护。

1.洞口防护。

(1)当竖向洞口短边长度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大于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用密目式安全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踢脚板。

(2)当非竖向洞口短边长度为25mm-500mm时,应采用盖板覆盖;长度为500mm-1500mm的洞口,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进行防护;长度大于1500mm的洞口,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洞口采用安全网封闭。

(3)电梯井防护门高度不应小于1.5m。

(4)施工升降机层站防护门高度不应小于1.8m。

2.临边防护。

作业高度超过基准面2m及以上的,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或工具式栏板进行封闭。

(十八)临时用电。

1.配电系统:需采用T-NS配电系统,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

2.配电线路:(1)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应采取架空或者埋地方式,不得随地乱托;(2)架空线路与起重机械、脚手架、机动车道、防护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3.电箱、电器元件:(1)配电箱、开关箱、用电设备的重复接地需规范,接地线应使用多股铜芯软绞线;(2)电器设备应有专用开关箱,不得一闸多用;(3)漏电保护器参数需符合规范要求。

(十九)物料提升机。

1.安全装置: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需灵敏有效。

2.附墙架:附墙架需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严禁与外脚手架连接;缆风绳、地锚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3.物料提升机需有专人操作。

(二十)施工升降机。

1.高度限位、极限限位、防坠器等安全装置需灵敏有效。

2.最上一节标准节不得安装齿条。

3.基础需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在地下室顶板上,需编制支撑加固方案。

4.防坠器需每年检测,超过5年的,必须强制性报废。

5.从第一次检测合格之日起,每满12个月需重新检测一次;施工升降机到顶需进行检测。

6.梯笼门需有锁,司机离开电梯时需上锁。

7.现场需有包括使用、维保说明书、安拆协议、设备出厂合格相关证件在内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十一)塔式起重机。

1.力矩限位、重量限位、高度限位等安全装置需灵敏有效。

2.需安装并规范使用远程监控系统(又叫塔吊黑匣子)。

3.属租用设备,应选择租赁、安拆、维保一体化的单位。

4.现场需有包括使用、维保说明书、安拆协议、设备出厂合格相关证件在内的安全技术档案。

5.安拆作业人数不得少于5人。合理安排安装时间,尽量一次性安装完成,安装中断,项目部需对安装人员进行检查,尽量不要换人,有换人的需重新进行交底。

6.从第一次安装完检测合格之日起,每满12个月需重新检测一次。

7.每道附墙需进行检测;超长附墙需制定专项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

(二十二)起重吊装。

1.钢丝绳:出现以下情况的钢丝绳应予报废:(1)起重机械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丝数的10%;(2)钢丝径向磨损或腐蚀量超过原直径的40%;(3)整条绳股断裂;(4)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发现断丝,也应报废;(5)麻芯外露。

2.吊具:(1)吊具需牢固可靠,自制钢筋吊笼应使用圆钢制作;(2)零星材料需应用专用密闭式吊具;(3)承装的材料物件不得超出吊具上沿口。

3.司索信号工:严格执行起重吊装“十不吊”,每台塔吊至少配备一名信号司索工;当视线不清时,在起吊点、卸料点均需有信号司索工进行指挥,严禁盲目起吊。

4.绑扎:(1)要有专人进行绑扎起吊物件;(2)吊运钢管时严禁长短混吊。

(二十三)施工机具。

1.所有进场的施工机具需进行验收,使用前需挂验收合格牌,未经验收合格挂牌不得使用。

2.泵车、场内机动车辆、搅拌机、自行式和移动式剪叉升降平台、桩机需定人定机操作。

(二十四)消防。

1.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临时用房应成组设置,组与组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少于8米;组内临时用房安全间距不少于3米。

2.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建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3.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4.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防软管接口。

5.施工现场安排动火作业时,实行动火许可制度,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动火作业前应安排好相应的消防设施及监护人员。

三、行政处罚事项

(一)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同时取消该项目管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1.未按本规定开工条件开工的。

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3.“三类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

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顶岗的。

5.项目经理无证上岗、脱岗以及顶岗的。

(二)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市内本年度各级各类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

(三)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1.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2.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旁站监督的。

(四)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报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30天:

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没方案、有方案没审核、审批的。

2.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3.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4.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五)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2.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3.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4.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5.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包括以上行政处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除本通知外,各参建单位应全面执行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法律法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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