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筑〔2018〕306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报业绩认定方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服务,现就我委审批和受委托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报业绩认定方式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信息数据录入简化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16〕3481号)要求,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原则上不作为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有效业绩认定;
二、对申请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不含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升二级、二级升一级资质的企业,其业绩可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业绩已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且信息齐全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二)业绩项目所在地为广州市内,已进入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且信息齐全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三)提供业绩项目工程款发票,累计发票额达合同价款80%及以上且验证属实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四)以发函核查、现场核查、查阅合同及工程技术资料、约谈相关负责人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核查申报业绩真实性。
三、业绩认定过程中发现资质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委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严肃处理,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申请企业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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