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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合法利用劳务分包 避免建筑行业用工风险

  • 来源:建筑网   2018-02-01 10:21:16
摘要:

原一审法院重新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理,依法判定赵某承担雇主责任,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即负担牛某的实际损失的80%,共计赔偿牛某所有损失12万余元;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苏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案件的代理律师,罗小雨、朱雨濛介绍,案件中因为赵某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直接雇用的牛某,即系劳务接受方,牛某因为在给赵某干活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应当由赵某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建筑行业普遍采用层层分包的方式,实际施工人基本以各类小包工头带着施工队的模式为主,用工情况往往不规范。虽然法律法规要求工地开工前由建筑方先行垫付农民工工伤保险,但是工人流动性大,工地管理中缺乏专业的行政人员,一旦工人在工地干活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因缺乏施工资质的原因,从总承包人到实际施工人,可能都无法避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过解析其代理的案例,提醒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防范、化解用工风险。

2013年7月,牛某通过同乡史某的介绍,进入江苏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南京某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4年7月底,牛某在工地上干活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来,导致腿骨骨折。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10级。

2015年6月,牛某向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在一审过程中,因涉案工地已经完工,项目办公室已经解散,而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对涉案工地的情况不了解,相关资料的汇总收集存在严重问题,未能如实向法庭告知涉案工地的相关工程分包情况。因此一审法院判定建筑公司承担雇主责任,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即负担牛某的实际损失的80%,共计赔偿牛某所有损失12万余元。

建筑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后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并配合律师提供查找相关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二审当中,建筑公司代理律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份江苏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同时提供了一份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赵某的一份分包协议。二审法院认为因为二审出现的新证据导致一审的事实查明不清,相关法律义务的承担主体错误,撤销了一审的判决书并发回重审。

原一审法院重新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理,依法判定赵某承担雇主责任,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即负担牛某的实际损失的80%,共计赔偿牛某所有损失12万余元;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苏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案件的代理律师,罗小雨、朱雨濛介绍,案件中因为赵某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直接雇用的牛某,即系劳务接受方,牛某因为在给赵某干活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应当由赵某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赵某,该分包行为违法,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罗小雨律师解释说,此外,江苏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的劳务部分承包给了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建筑劳务分包协议,明确载明相关主材由江苏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现场施工,而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具有木工作业分包资质,该分包行为系合法行为,故江苏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非案件的义务主体。

朱雨濛律师表示,现实生活当中,一些总包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需要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施工企业。众多小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较难获取,而建筑劳务分包的资质相对较为容易,也便于管理。所以在考虑到施工成本的同时,也应考虑如何化解可能导致的劳动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