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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

  • 来源:建筑网   2017-12-06 14:45:12
摘要: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冀建法〔2006〕00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

(冀建法〔2006〕00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计价依据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计价方法。

第十条 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参考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指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等;

招标标底、工程最高限价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情况编制。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四章 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

(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