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投标报价中暂估价材料消耗量异常的方法

来源:   2017-11-21 21:36:45

摘要: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随意调整暂估价材料的消耗量而致消耗量异常,进而引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问题时有发生。消耗量异常对工程造价影响有几何?投标消耗存在哪些形式?有哪些解决对策? 投标消耗存在以下三种形式: 投标消耗量小于消耗下限,即投标消耗量小于材料净用量。 这种情况下,以投标消耗量不可能完成相应工程产品的制作,表明企业以低于成本的形式不正当竞争,不但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违反了国家法律,

预防投标报价中暂估价材料消耗量异常的方法主要有哪些呢,下面建筑网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随意调整暂估价材料的消耗量而致消耗量异常,进而引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问题时有发生。消耗量异常对工程造价影响有几何?投标消耗存在哪些形式?有哪些解决对策?

投标消耗存在以下三种形式:

投标消耗量小于消耗下限,即投标消耗量小于材料净用量。

这种情况下,以投标消耗量不可能完成相应工程产品的制作,表明企业以低于成本的形式不正当竞争,不但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违反了国家法律,也可能造成施工时偷工减料,影响建筑质量,甚至引起质童事故。此时,发承包人的确认价与暂估价之价差为正值,意味着承包人结算价款的减少,容易造成结算纠纷;价差为负值,意味着发包人支付费用的提高,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失控。

投标消耗量大于消耗上限,即投标消耗量大于定额消耗量。

此时,对企业而言,管理目标的设定没有激励性,企业的技术革新及管理水平提高也无从谈起;对发包人而言,可能以此为由拒绝投标人的报价。此时,发承包人的确认价与暂估价之价差为正值,意味着发包人支付费用的提高;价差为负值,意味着承包人结算价款的减少。

投标消耗量介于消耗下限与消耗上限之间,即投标消耗量大于材料净用量而小于定额消耗量。

表明企业参与了正当的市场竞争,企业的投标价也更易于被发包人所接受,且不会涉及结算纠纷。

应对暂估价材料消耗异常的5个解决对策

参照计价规范条款,处理材料耗量及价差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3.2.4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同样地,当发生需要调整价差的材料数量争议时,建议可以按政府计价定额的同类项目的消耗量计算。这样可能以偏概全,但是在目前的市场现状下,对发承包双方而言却都最公平。

现行的评标办法

对现行的评标办法进行改进,可以将主要材料,尤其是暂估价材料的消耗量设置为评价指标,并通过与招示控制价中相应材料的消耗量比较进行量化打分,降低暂估价材料消耗量异常时的得分。这一改进方式可以通过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很好地实现。

加大消耗量异常的投标风险

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暂估价材料的消耗上限及下限,同时,增加对暂估价材料投标消耗量的符合性评审程序,对超下限至上限范围的投标人的标书做废标处理,通过加大暂估价材料消耗量的投标风险,以期引导投标人在合理的消耗区间内投标报价。

设置解决消耗量异常的合同条款

依据“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设置解决消耗量异常的合同条款,管好结算争议的大门。具体来说:(1)投标消耗量大于消耗上限,且价差为正值时,按消耗上限调整差价;(2)投标消耗量大于消耗上限,且价差为负值时,按投标消耗量调整差价;(3)投标消耗量小于消耗下限,且价差为正值时,按投标消耗量调整差价;(4)投标消耗量小于消耗下限,且价差为负值时,按消耗下限调整差价。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公平、诚信竞争

投标消耗量大于消耗上限,招标人可能要付出额外费用,对招标人来说可视为投标人不正当竞争;小于消耗下限,投标人有违法之嫌,更是坐实了不正当竞争之名。因此,对投标消耗量异常,均可视为投标人诚信缺失的表现。为此,一是可以在各级政府机构已经建立的诚信信息平台上,将投标人报价环节的不良记录予以曝光,并加大失信惩处力度;二是招标人可以建立自己诚信信息库,及时将企业的不良信息予以记录,并作为其它项目中投标资格审查的一个评价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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