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一级注册建筑师等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2017-10-17 16:44:49

摘要: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注[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建设系统注册管理机构,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和《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

停止一级注册建筑师等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哪些内容,下面建筑网为大家解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建设系统注册管理机构,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和《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注册中心停止收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费和印章费,同时停止收取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费,注册管理机构用于上述相关注册管理工作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解决,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印章继续延用全国相关管理机构统一的印章模式,其印章制作由印章持有人前往所在地印章厂自行刻制,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请各相关单位做好停止收取注册费和印章费的后续衔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2015年10月13日

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三、白蚁防治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属白蚁防治机构,向依法应当实施白蚁预防的房屋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取。

四、房屋转让手续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属房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其中,新建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的收取范围、对象和方式,按照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房屋登记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属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对房屋权属进行登记时向登记申请人收取。房地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加收证书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明确后,房屋登记收费统一按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执行。

六、考试考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由其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地方相关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地方相关考试机构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见附件。

七、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权限另行制定。

八、收费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地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构收取的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十、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9月8日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二、 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2)注册土木工程师(含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道路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3)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5)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6)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

(7)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8)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9)注册冶金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10)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11)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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