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招标与采购网

来源:   2016-05-06 09:13:39

摘要:建筑网为建筑人士解答“新疆招标与采购网”建筑企业资质相关规定,新疆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新疆招标与采购网隶属于新疆建设网,是新疆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新疆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新疆建设招标网基本概况:

新疆建设招标网是新疆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地区招投标市场的监管,依据本地区招投标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申请与许可(3)延续与变更(4)监督管理(5)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其中法律责任的内容如下:

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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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招标网基本信息:

新疆招标与采购网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人民广场联合大厦A座22楼

新疆招标与采购网邮编:8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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